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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档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7-04-04 12:25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全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推动我校档案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档案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档案工作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学校的档案工作。

第三条延安大学档案工作委员会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审议、监督、组织落实档案工作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档案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长、有关职能部门分管档案的负责人及档案馆馆长组成。

第五条 分管校长任主任,档案馆负责人任副主任,各单位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档案馆。

第六条 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审议学校档案工作规划;指导、督促档案年度计划的实施;

(三)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定学校档案工作重要的规章制度;

(五)检查、督促学校及部门档案工作“三纳入、四同步”的执行情况;

三纳入: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及部门工作计划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四同步: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六)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根据学校的档案工作考核办法和档案人员岗位职责,对优秀专、兼职档案人员,由档案工作委员会审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在全校给予通报表彰。

(七)听取学校档案工作的意见,向校行政提出可行性建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八)听取档案馆馆长的工作报告,并对档案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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