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档案库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库房、装具,并确保档案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根据档案库藏情况,每5年对库藏各类档案进行一次间接鉴定,每3-5年,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一次直接鉴定。
二、档案鉴定,一般先由档案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组织鉴定小组,负责鉴定的具体工作。
三、档案鉴定小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校保密委、校档案馆及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及业务人员若干人组成。
四、鉴定小组的职责是:
1、确定各类档案具体的鉴定原则和方法;
2、审核本校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3、调整库存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密级;
4、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逐卷鉴定,并提出存毁意见。
五、鉴定工作完毕,鉴定小组须写出鉴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六、对经过鉴定,确认己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鉴定小组应写出销毁报告,编制销毁清册,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及时进行销毁。
七、档案销毁工作,由档案部门执行,鉴定小组指定专人监销。销毁人、监销人应在对需销毁的档案,认真地进行清点核对,以防错销、误销。
八、销毁档案,应由销毁人、监销人共同押送造纸厂,由厂家当面打成纸浆,销毁人、监销人应在档案完全化桨后,方可离开现场,以严防档案失密。
九、档案销毁完毕,销毁人、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档案销毁清册与鉴定报告、销毁报告一并归档,永久保存。
十、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人不得销毁任何档案。档案销毁后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