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延安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在项目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我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审计档案的建立、归档、保管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审计项目档案应按项目立卷或按审计报告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不同的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为一个卷。
第六条 审计项目档案应按年度类别、编目和编号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时的年度立卷。
第七条审计项目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意见书、审计整改报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
(二) 证明性文件材料:如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等;
(三)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上级审计机关或学校领导批示、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等;
(四)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该审计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审计档案排列顺序
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结论性、证明性、立项性和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第十条审计档案卷内的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十一条审计处配备兼职档案人员,负责审计处档案管理工作;审计项目材料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确定的立卷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审计项目终结后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审计组长审核、档案人员检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向审计处兼职档案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审计处兼职档案员,负责全部审计档案的编号、归总、保管;负责与档案馆的联系与沟通,并定期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由审计处会同档案馆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或具有突出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
(二)长期保管的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
(三)短期保管的档案,是指一般性审计事项的档案。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按照审计处工作需要,项目档案自形成之日起,二年内的档案由审计处设专人管理,超过二年的审计档案及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根据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并由档案员按有关规定明确标识。
第十六条审计档案的借阅范围,一般限定在审计处内部。如因特殊原因,其它单位需查阅审计档案或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根据情况由审计处处领导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
第十七条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者或因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档案损失的审计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超过保管期限,在档案馆负责人的主持下按照有关规定成立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准确地判定档案的存毁。对确定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档案馆、审计处一同销毁。销毁审计档案,应当指定两人负责监销。
第十九条 审计处的行政档案按照学校档案馆的管理办法执行。由审计处兼职档案员管理,按年整理立卷,每年5月份前向档案馆移交上一年的档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审计处与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